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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回原籍执法,但需要符合相关条件。我国法律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监视居住在户籍地执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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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由此可知,监视居住的场所为“住处”或“居所”,被监视居住的人没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对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监视居住的场所为指定的“居所”。我们认为,所谓的“住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连续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居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为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场所;而行政拘留所是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场所,行政拘留是一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如果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就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羁押。所以,对办理监 视居住手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住处执行;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行政拘留所不能被指定为监视居住的居所。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律规定。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也可以解除监视居住等。 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 1、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十九条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结合你说的事实,警察扣你的身份证是违法的。你要求其返还,如果不给,向其领导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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