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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的结婚年龄应根据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变通规定确定。每个民族的情况都不一样,比如宁夏、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以及一...
少数民族在结婚年龄上没有具体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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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大致我已经了解,就你咨询的情况我要和你核实几个问题,以便于具体给你合理的分析建议, 这种情况无法单方,只能诉讼, 你们在哪领证的,要证明分居事实,你们有无孩子, 对方实际在哪个城市,有无工作, 我是婚姻家事部门的律师, 由于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案件关键信息无法确认。
我国法定结婚年龄为: 1、男方的法定结婚年龄为二十二周岁、女方结婚年龄为二十周岁。 2、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 3、除此之外,双方还不能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4、符合上述条件的,双方就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但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婚姻习惯的特殊情况,又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该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1994年2月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条例的原则,结合各地民族婚姻登记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为此,各自治地方相继出台各种补充规定。从各地现有的各种补充规定或变通规定来看,关于结婚年龄,各自治地方均规定:“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同时,各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也略有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1、在“补充规定”中既规定结婚年龄,又明确提出提倡晚婚。这是多数自治地方的做法。例如:1982年施行的《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规定:“提倡晚婚,实行计划生育”。自1984年1月起试行的《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1985年批准试行的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试行)》也规定:“提倡晚婚晚育”。2、只规定结婚年龄,而考虑到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未明确提出晚婚,如1989年施行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就只规定了婚龄。3、没有规定晚婚,但针对本民族、本地方的习俗,明文禁止早婚。如198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规定: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禁止未达结婚年龄的男女预先订婚。4、还有一些自治地方考虑到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少数民族和汉族的结婚年龄,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办法,如1988年修改过的《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规定: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由此可以得出,不同的民族对于结婚年龄的限制是不一样的,因此在确定女性的最早结婚年龄是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分析。在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地,针对当地少数民族居民,可能在结婚年龄上面有特殊的规定,而此时当地的少数民族居民就可以根据当地的结婚年龄要求来执行,也就是实际其实并不一定就要年满22周岁或者20周岁。而在我国大陆的其他地区,男性必须要年龄达到了22周岁的才算是符合结婚年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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