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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设换乘系统,实现不同出行方式的衔接。鼓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向、毗邻乡(镇)村延伸。...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资格;(二)自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经检测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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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境内或者毗邻县(市、区)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村的客运线路,有客运站或者固定发车点,道路具备通行条件的,可以开行农村客运班线。农村客运班线可以实行循环营运、专线营运。鼓励发展乡(镇)村公交,鼓励农村客运班线、毗邻地区客运班线实行化经营和公交化营运,实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模式营运。开行乡(镇)村公交或者农村客运班线、毗邻地区客运班线实行公交化营运的,站点、车辆、财政补贴等参照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公交财政补贴和税费优惠的,应当执行城市公共汽车服务标准和票价政策。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条件以及营运车辆实行年度审验。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营区域涉及设区的市城区范围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和营运要求的车辆、设施、资金;(二)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还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与营运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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