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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党和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干部的离休退休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自治区,...
干部退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规定“党政干部、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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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某国企单位的职工赵先生来电说,他已经62岁了,由于自身原因曾经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还有一万余元没有还清。目前,单位既不给他办理退休手续,也不发放生活费。不知单位这样做有没有法律依据? 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办公室的邹文生对此解释说,单位不给赵先生办理退休手续的做法是不对的。根据国家劳动部门办理企业职工退休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包括干部)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赵先生62岁了,已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时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退休后的赔偿问题,应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 邹文生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不同于劳动者的工资,它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后,所享受的一种社会保障待遇,是离退人员的“养命钱”。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发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企业必须及时、足额发到退休人员手中,企业主管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或延缓发放。赵先生的单位以退休金抵偿欠款的做法不对,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赵先生可依据相关政策尽快与单位协调此事。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正常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2、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规定:省部级正职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周岁。 3、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规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厅级干部退休年龄原则上为60岁,(男女干部相同)不同岗位上的厅级干部退休年龄根据工作需要略有差别、或转为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任闲职,或转为“二政府”的政府协会。干部退休年龄的界限,考虑到当前干部的实际情况和交接条件,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省政府总督、副总督、省、市、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干部的,正职一般不超过65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岁。担任司局长一级干部,一般不超过60岁。《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五年,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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