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1)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2)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3)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4)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5)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6)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那是要看销售金额及积压药品价值的,如果赔本了还能不追究刑事责任嘛?如果判断金额不是你们的关注点,你们要关注的是案件本身,当事人是否已经刑事拘留,是否够罪,金额只是量刑考虑,有需要可以来电或者微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9人已浏览
118人已浏览
522人已浏览
36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