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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证实犯罪行为,处理方式如下

2024-11-27
关于缺乏确凿证据的案件,由于其案件性质及不同环节的特性,我们将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首先,如果在立案阶段缺乏有效证据,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不能进行立案审查。在侦查期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应自行撤销相关案件。若该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则需立即释放,并向其发放释放证明,同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再次,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且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若犯罪嫌疑人无犯罪事实,或者存在法定情形之一者,人民检察院亦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些不起诉决定应予公开宣布,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若被不起诉人尚处于羁押状态,应立即释放。最后,在审判阶段,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之前,人民检察院如发现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导致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依法撤回起诉。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如需重新侦查,应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则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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