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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已办理离婚手续,但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
离婚后又同居能分割财产,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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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刚在清浦区法院的调解下离婚,没几天又同居生活。然而,在相处一段时间后,二人又因为琐事而分居。同居期间,“妻子”取走“丈夫”卡上7000元现金,“丈夫”要求对方返还这些钱。近日,清浦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个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去年6月11日,扬雪梅到清浦区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章朝阳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于去年9月2日离婚。婚生女扬文轩随扬雪梅生活。然而,就在同年9月12日,双方又开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今年3月6日,章朝阳在银行存了7000元钱,银行卡设有密码。3月9日,扬雪梅取走了这笔钱。3月20日,双方又因为琐事发生争执,随后一直分居生活。而章朝阳的7000元钱,扬雪梅一直以看病和支付小孩学费为由拒绝返还。随后,章朝阳向清浦区法院起诉,要求扬雪梅归还这笔钱,并要求变更双方离婚时调解书所确认的婚生女抚养费的给付时间。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章朝阳当庭撤回了要求变更婚生女抚养费给付时间的诉讼请求。对于7000元钱的用途,章朝阳不承认扬雪梅的说法。而扬雪梅所提供的6张医疗票据和小孩学费证明,都发生于双方分居之后,而且学费证明也是个人书写的便条,法院对此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原来是夫妻关系,离婚后又自愿共同生活,同居关系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原告要求处理与被告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有争议的7000元存款虽然是原告个人工资收入,但属于双方在同居期间的收入。所以,这7000元钱应该是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原则上双方理应平均分割。19日,法院判决扬雪梅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一次性给付章朝阳3500元。
离婚后又同居能分割财产,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法院具体分割财产时,会充分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按照法律规定,非法同居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但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如生前另一方依靠其扶养,且另一方自身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另一方对其生前扶养较多,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适当分给其一部分遗产。
【同居财产】离婚后又同居财产分割案例:我和丈夫于2000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所有归丈夫所有,孩子由丈夫直接抚养,我不再支付抚养费。但离婚后由于种种原因我并没有离开家,一直还是和丈夫、孩子生活在一起,实际上就像没离婚一样,这期间我和丈夫还像以前一样一起做生意、忙家务等。就这样6年过去了,现在我必须要和丈夫分开了。请问,我还可以要求分割财产吗答:首先要纠正你的一个说法,你所谓的“丈夫”在法律意义上已经不是你丈夫了,应称之为你的前夫。你和前夫之间自你们在法院调解离婚之日起夫妻法律关系就已合法解除,之后虽然你们依旧还像以前一样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在法律意义上只能认定是同居关系,而不能认为是或者原夫妻关系的延伸。对于此种情况,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分割财产,但只能要求分割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共同创造或共同合法获取的财产。具体你的情况,你只能要求和你前夫分割自2000年你们离婚之后又在一起共同创造的财产,而不能再要求对你们离婚之前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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