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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六年了还可以追究吗?

2022-07-11
对于对于故意伤害案件,在案发六年后是否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实际上就是一个刑事责任的追诉时效问题,这既要看所造成的伤害结果,还要看被害人是否报案、公安机关是否立案等情况。 如果被害人已经报案,或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则根据规定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不管过了多少时间,仍可以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在没有报案、也没有立案的情况下,如果是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则法定的追诉时效应为五年,如果离案发已经六年的,因已经超过追诉期限,不可以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造成重伤以上伤情的,则属于尚未超过追诉期限,仍可以正常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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