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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领养小孩的过程能够顺利的进行,在办理领养手续之前应该事先把所需的材料准备好,以下是需要携带的一些材料: 领养人的申请书 领养人...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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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养小孩手续: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领养孩子可以直接去到民政局办理相应的手续。办理收养手续需提供的证明:1、领养申请书;2、收养人双方户口、身份证、结婚证;3、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说明;4、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收养子女的疾病(没有精神病和传染病);5、收养人经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6、收养人双方年满30周岁,有生育能力的必须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现行计生规定的协议;7、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告的证明;8、收养查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养登记前,应公告,查找生身父母,至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身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身父母。
送养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①送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②提供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生规定协议书(镇、街道计生部门);③提供其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证明;④其中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⑤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收养人有严重危害证明;⑥送养方与收养方必须订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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