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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捕是对不批捕、不起诉和免予起诉的人员,协助有关单位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进行考察。既然被批捕证明是公安和检察院均认为是涉嫌犯罪。 2.逮捕...
法院也有决定权.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也有两种情况: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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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院逮捕证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可知,逮捕证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的文件,该证一般由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应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签发逮捕证,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制作决定逮捕书或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上述文书签发逮捕证,执行逮捕。在进行逮捕时必须出具此证明书。
逮捕是经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或者批准,由公安机关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予以拘留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情形:(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核实。2、可以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3、有逮捕必要。也就是说,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害的发生,有必要逮捕。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有权在侦查、起诉阶段依法决定或批准逮捕。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必须取得本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的许可,方可决定或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行使逮捕执行权。
批捕权,在法律上通常是由检察院行使的法院行使逮捕权,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诉的刑事案件(即被害人及其亲属起诉,如不告不理的侮辱、诽谤案等,或有证据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等),另一种就是,审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时,对于未被逮捕的,决定逮捕 因此,法院的逮捕权是一经决定,公安机关就得执行 你说的法院不批捕的情况,如果是“检察院已经批捕了,公安机关也已经关了人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应当更变或解除逮捕吧这种情况通常是被判处管制、缓刑等有期徒刑以下刑法,或羁押超期,或无罪等情况,这时按法律规定来说是应当立即解除逮捕,而不能以任何借口关押 另外,还一种逮捕是公安机关关了人,提请检察院批准,检察院决定不逮捕的情况通常来说,只要,检察院决定不批捕,公安机关就应当是马上释放或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那怕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决定有误,要申请上一检察院级复议也一样 参考:《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7天】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30天】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30+7=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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