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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驾驶报废车辆的车辆上路的,引发事故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确认。驾...
驾驶人驾驶报废车辆的车辆上路的,引发事故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确认。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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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驾驶人驾驶报废车辆的车辆上路的,引发事故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确认。驾驶报废车辆不影响责任认定,只是交警会对其进行处罚。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转让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明知是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仍然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报废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应当由车主承担责任。此外以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没有法定免责事由,并由买卖、赠与等转让人和受让人、赠与人和受赠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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