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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近或者相似,两者之间构成同业竞争关系。公司法中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同业竞争是指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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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的认定: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近或者相似,两者之间即可认定构成同业竞争关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竞业限制条款关于约定的期限不能超过两年。
横向竞争的认定:横向竞争主体的判断应从实际控制的角度来划分。第一类包括公司最大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对企业财务经营政策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控制公司股东;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即拟上市公司的并行子公司。横向竞争内容的判断不仅限于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还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产品或服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异等方面进行判断。,并充分考虑对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比如华润集团下的华润超市和深万科下的万佳百货,一个是基于生活社区的小超市,一个是综合性的商场,从市场定位和客户对象来看还是有区别的。而且华润集团和深万科一直在各自的商品零售业发展,无论谁合并谁都有一定的困难。因此,深万科在公告中表示:华润万方和万佳业务虽然同处于零售业,但由于业态和商业模式以及商品类型的巨大差异,并没有构成直接对立的利益冲突。华润将按照有利于万科长远发展和万科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避免与万佳发生零售业务冲突,并与万科探讨零售业务发展中各种合作的可行性。因此,不能简单地判断横向竞争关系,也不能简单地要求避免横向竞争关系。通过解释和解释,可以避免花费大量精力解决横向竞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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