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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义不同。后履行抗辩权,其意义在于保护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双方的履行利益。而先履行抗辩权,则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利益...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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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一方享有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履行义务的一方享有的抗辩权。当预期回报有无法实现的危险时,就会产生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时,不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只要求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履行期限届满。如果第一个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期末到达时没有不安抗辩权,因为在期末到达时只能暂停履行的准备,无法停止履行。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和行使,须双方履行期均已届至,但必须一方履行期届至在前,一方履行期届至在后。在先一方未履行期间,对方无权要求其履行,先履行抗辩权没有必要。在后一方未履行期间,履行效力仍处于冻结状态,没有先履行抗辩权的基础。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实体条件是对方有不能支付的危险,无法实现自己的交换目的。首先履行抗辩权是对方违约的现实。如果在先履行的一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则在后履行的一方无法产生先履行抗辩权,如果不按合同履行,则构成违约行为。
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其实是同一个概念只是法理上的叫法不一样而已还有一种叫法叫顺序履行抗辩权但是主流上一般叫先履行抗辩权实践中一般也称呼为先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一、概念不同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2、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中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二、构成要件不同(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二)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三、适用条件不同(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二)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2、该合同需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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