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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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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就是符合条件的缺少资金的企业组织或政府组织,为了筹集资金,依照法定程序将自己的有价证券出售或交付给投资者的行为。企业或政府发行证券是为了筹集资金,投资者购买证券是为了用自己富余的钱投资,然后获得更多的收益。 证券发行有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公开发行主要是指向社会公众发行,发行对象具有不确定性,由于涉及公众利益,国家对公开发行行为要进行监管;非公开发行主要是指向一定数量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这种发行涉及人数较少,而且投资者对发行人的情况比较了解,发行行为对社会影响较小,国家对这种发行行为一般不进行监管。 依据证券法第10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如公开发行股票以及发行公司债券,必须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其他证券必须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即国务院授权由哪个部门核准,就由哪个部门负责。 证券法第10条还具体规定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其中,第(2)种情形中的“特定对象”,主要包括发行人的内部人员,如股东、公司员工及其亲属、朋友等,以及与发行人有联系的公司、机构和人员;另一类是机构投资者,如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非公开发行,但是,如果特定对象人数过多,就失去了非公开发行本身所具有的人数较少的特征,实际上属于变相的公开发行。因此,证券法做出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 此外,证券法还对非公开发行证券作了规范,即向200人以下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否则即属于公开发行,这是从发行手段上界定属于公开发行的情形。
同业拆借融资 同业拆借一般是由商业银行向券商提供的,券商用所拥有的短期政府债券或商业票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拆借。拆借期限由双方商定,其目的在于调剂头寸和对付临时性资金余缺。同业拆借一般期限较短(一般是1天、2天或一星期最短为几个小时或隔夜)。 证券回购融资 证券回购融资的具体做法是:债权人买下券商的有价证券,并约定券商在一定的时间内以约定价格将证券买回。买卖的差价是券商应付的利息。它的实质是金融机构之间用证券作抵押的短期融资。 向证券金融公司融资 证券金融公司是为证券信用交易提供资金融通而设立的它专为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的有价证券发行、流通和信用交易结算提供资金和有价证券的借贷。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取资金,再以抵押融资的方式将资金贷放给证券公司和投资者。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的证券公司都采用这种融资方式。 证券金融公司比较好地解决了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资金融通问题,对于保证证券市场的流通性、活跃证券市场以及打击地下信用行为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证券市场发展早期便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风险提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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