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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间,将保证金全部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第五十六条规定,被保释候审人的义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传递信息时及时到达案件;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时应当退还保证金。 2、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查,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3、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保证金后,应当通知指定银行将保证金全部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因此,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应当退还。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上级公安机关复议后,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是能拿回来的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六十一条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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