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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 1、回避的情形 44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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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回避制度指的是,相关案件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以及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关于回避制度,1)回避申请均应通知或送达受到回避申请的法官。被声请回避之法官,对于该声请得提出意见书,并告知其同意回避或者告知其不同意回避的理由。如果其同意,毋庸裁定,应即回避;如不同意或者不予答复,由接受申请的法院或者其上一级法院就回避申请做出裁判。(2)对申请回避的裁判,可以不经过言词辩论。因此,无需传唤当事人亦无需传唤被申请回避的法官。被声请回避之法官,不得参与该裁判。(3)裁判决定的副本,由法院书记员送交或寄送法官与各方当事人。(4)对于宣告申请回避有理由的裁定,不得上诉;对于宣告申请回避无理由的裁定,可以提起即时抗告。(5)若应为裁决法院因排除被声请回避人而无裁判能力者,则由上级审法院裁决为之。主要是指因部分或全部法官被声请回避而导致该法院无法行使对个案的管辖权,因此应将管辖权转移,由上级审法院裁判或者指定同级其他法院审理。
《刑事诉讼法》对回避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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