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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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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例如,小张今年13岁,未经过其父母的同意,将攒下的8000元压岁钱在苹果专卖店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小张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花费8000元买笔记本电脑的行为与其认知能力不符,故在得到小张父母同意之前,该电脑买卖合同即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对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如果被代理人未在规定时间(一个月)内追认,该合同即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有合法资格,自然人订立合同应当,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内容、形式和订立程序不违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因缺乏处分权、代理权或缺乏行为能力而效力并不齐备。 2、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3、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无效合同则不发生合同效力,自始无效。效力待定合同却可因特定事由而归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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