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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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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损的,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人员赔偿后,属于生产人员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人员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人员的责任,销售人员有权向生产人员或其他销售人员索赔。如果消费者或其他受害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可以要求卖家赔偿,也可以要求厂家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如果属于销售方责任,生产方赔偿后,有权向销售方索赔。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经营者即是经销商、代理商、厂家。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首先应该找商家协商解决。 (二)请求调解; 当消费者与商家不能通过协商一致解决问题时,则应该找当地的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不过,消费者协会只能作为调解方,其并不具有实际的行政和执法权利。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当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仍然没有结果时,消费者可到相关行政部分去申诉。这里的行政部门,主要指的是工商局。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通过行政机构的干预,消费者仍会取得满意的处理结果时,可向本地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进行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通过以上一系列的方式仍解决问题时,消费者便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求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处理,这也是处理问题的最终方式。
该法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人民生活消费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商品和服务质量不好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广大消费者深受其害,极为不满,但往往又不知道怎样去维护自己的利益,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无法找到适当和有效的解决途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与实施,促使广大消费者提高消费者权益维护的权利,同时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同一切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斗争的强有力武器.可以充分的维护、保护广大的消费者群体的利益,使得消费者有法可依,投诉有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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