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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上诉是不需要支付上诉费用的。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只有在民司诉讼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上诉的,才需要根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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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法院不收费。委托辩护律师的需要支付律师服务费: 各省都有规定本省的律师收费幅度,每位律师据此都有自己的收费标准。本律师只承办刑事辩护业务,在沈阳执业,承办辽沈地区的刑事辩护业务,收费标准如下,可以参考: ************************** (一)一般刑事案件律师服务费 对于一审法院为基层法院、案情并非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本律师收费标准如下: 1、侦查阶段:3000元/件 本律师在每一诉讼阶段只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不单独代理申诉和控告、不单独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不单独提供会见服务) 2、审查起诉阶段:3000元/件 3、审判阶段:4000元/件 4、申诉阶段:3000元/件 (二)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律师服务费 对于一审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虽为基层法院但案情重大、复杂的,在如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1、侦查阶段:6000-1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6000-15000元/件 3、审判阶段:8000-20000元/件 4、申诉阶段:6000-15000元/件 (三)异地办案差旅费 1、不收取地区:对于案发地、一审审理地皆在沈阳市十个辖区(和平区、沈河区、皇姑区、大东区、铁西区、东陵区、于洪区、苏家屯区、浑南新区、沈北新区)范围内的案件,不属于异地案件,不收取差旅费。 2、收取地区:对于案发地、一审审理地有一地是在前述沈阳市十个辖区以外地区的案件,按照实际需要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差旅费数额。 ************************************** 附:《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刑事部分: 三、代理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1、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100-200元/次; 2、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3000元/件; 3、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侦查阶段(含申请取保候审)1000-3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3000元/件; (3)审判(一审)阶段1500-4000元,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酌减。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1000-3000元/件。 六、重大、复杂案件收费标准 律师事务所办理时间、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性犯罪和其它重大的、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可以不高于基准价5倍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案件审理刑事上诉费用是需要根据上述的标的额度来进行不同的收费的,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其起诉和上诉均不收取诉讼费用。受害者一方随案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收取诉讼费。但是无论在那个阶段请律师是需要收取律师代理费。刑事案件的律师费用根据各地的经济水平、律协规定等各有不同,但相较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收费一般更高,当然专业性也更强。
《诉讼费用支付方法》(节选)第二章诉讼费用支付范围。 第六条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用如下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用;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按照本方法规定支付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支付案件受理费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调停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以下事项,支付申请费 (一)申请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调停书、仲裁机构依法提出的裁决和调停书,公证机构依法提供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件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命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取消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认可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决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过劳补助金,由人民法院按国家规定标准征收。 当事人复印案件文件和法律文件,必须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支付劳动费。 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鉴定、公告、调查、翻译、评价、拍卖、仓库、保管、运输、船舶监督等发生的依法应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人民法院决定根据谁主张,由当事人直接向有关机构和机构支付。 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费。 第三章诉讼费用的支付标准。 第十三条案件的受理费分别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和价格,按以下比例分阶段累计缴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缴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缴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缴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缴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缴纳: 1、离婚案件每件支付50元至300元。关于财产分割,财产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不另行缴纳的2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缴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和价格的,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按财产案件标准缴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支付十元。 (五)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缴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支付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支付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时,每件支付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范围内制定具体缴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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