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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规定,事实婚姻关系是存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事实...
事实婚姻外遇一般情况不属于重婚,重婚的主要条件是前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或者法律婚,前婚的事实婚姻没有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当事人没有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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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算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不具备婚姻成立的法律要件,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由此可见,重婚算无效婚姻。
婚姻无效是未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事实婚姻是需要分时间段的,不同时间段的事实婚姻有不同的处理办法。《民法典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可以认定为男女双方有婚姻关系,法院是可以按照规定判决离婚的;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后形成的事实婚姻,未补办结婚证的,不能认定为婚姻关系,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是不是判决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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