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申报材料:(一)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
根据民政部1998年12月10日发布的《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台湾居民...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 2.你说的这种情况在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前就住到一起了不属于法律上的婚姻,在法律上是一种同居关系.如果现在依然不符合法定结婚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994年后2月1日后就不存在事实婚姻了),他们仍然是一种同居关系.单纯因解除同居关系而诉至法院的,法院不予受理. 3.因涉及到孩子问题,如因孩子抚养和同居期间的财产发生争议,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裁判. 4.因你提供的信息不全面,以上答复.
国内公民应持有本人的户籍证明,还有所在单位或者市、镇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在内地的相关部门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然后港澳同胞应持港澳同胞身份证、回乡证或者海员证,并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在港澳的相关部门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当双方的手续办理完成后,再到要定居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手续,符合情况的会予以登记。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香港同胞还需要进行提交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澳门同胞应提交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办理再婚手续,需要当事人双方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两位合影证件照片几张,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结婚证。异地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没有身份证,也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5人已浏览
44人已浏览
196人已浏览
24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