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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法院审判程序为:(1)庭前准备。查阅检察官移送审查起诉的档案材料,必要时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2)开庭。审判前,书记员应当查明诉讼参与者是否已出庭,并宣读法庭规则。审判员就座后,审判长应当宣布开庭,并将被告传送到法庭,查明被告的基本信息,告知有关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3)法院调查通过询问被告或证人以及证据质证来查明案件的事实。(4)法院辩论控诉人和辩护人就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证据是否充分、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了辩论。(5)被告最终声明,在辩论结束后,被告有权最终声明。《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调查、拘留、逮捕和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调查和公诉。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按一般审刑事基本一样,首先有原告宣读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之后等审理完刑事定罪问题后,继后审理附带民事的诉状,双方辩护律师和本人都可以参加辩护,就是所要诉讼的索赔的证据要准确俱全,法庭是需要证据的,法官会全力帮助双方调解的。
一、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情况。 二、审判长宣布案件来源等,是否公开审理及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三、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名单。 四、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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