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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100万元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
1、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 2、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所前款项。派出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缴通知或者其他的催缴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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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满足上述情况,银行可能会到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恶意透支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例如,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而不是犯罪对象,以本罪定罪处罚,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利用信用卡,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则是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1.透支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则是善意透支,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在此应指出的是,不能构成本罪,信用卡诈骗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否则,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行为人因行为不同,而且是直接故意、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反之。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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