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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一审判决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当再审,在审理查明后依法改判。 ?
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会进行审查,可能会改判,也有可能维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行政上诉状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或裁定,不服行政一审判决上诉状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消、变更原裁判的书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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