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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归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
宅基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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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这两个机关收到争议案件以后,一般会先组织调解。调解不成会依据一定原则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如果你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宅基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人民政府,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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