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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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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时事新闻不受保护,但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出台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由此也可以认为,时事新闻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时事新闻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此一来,《著作权法》本身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就出现了不和谐的状况,这也导致了法学界目前的分歧。随着传媒产业的发展,媒体间的新闻竞争日益激烈,时事新闻报道已越来越多地融入了媒体自身对信息资源的选择、整合、加工、价值判断,其中包含了越来越多的智力劳动。因此,时事新闻理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新闻事实本身,或构成新闻事实的五要素。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新闻,是基于文字基础上的播音或配音加画面,播音、配音和摄像都是一种专业技术工作,毫无疑问也是一种智力创作成果。综上,如果时事新闻的著作权被全盘否定,一棒子打死,对于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的劳动显然是一种漠视。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三种类型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它们包括下列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极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的作品。
新闻著作权基本不受法律保护,根据《著作权法》修改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除作者声明以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该条尽管尚未生效,但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时事性文章间接地被划入了可以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其他新闻作品:其他新闻作品可以认为是除时事新闻和时事性文章之外的所有新闻作品,例如在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播的新闻调查、新闻评论、社论、新闻图表、图片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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