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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
1、河南省盗窃罪的刑事立案为二千元以上。 2、各省市的盗窃罪刑事立案标准是统一的,由省制定,市、县无权制定标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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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这个河南盗窃罪罚金标准,根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盗窃数额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数额4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前,我省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原标准分别为1000元、1.5万元、6万元。 相关知识: 偷盗性质 扒窃:也就是人们平常说的小偷。不仅仅局限于“掏兜”,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不要求必须盗窃贴身携带的财物才构成犯罪。 入户盗窃:对于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界定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多次盗窃:过去的司法解释将其明确为“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新司法解释将其调整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河南盗窃罪立案量刑标准2013年9月26日,河南省高院向媒体通报,省高院已与省检察院联合发布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盗窃罪的“入罪标准”提高,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2000元。新规出台盗窃财物超2000元便可“入罪”根据省高院、省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显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属刑法第24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盗窃数额5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数额4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我省原来盗窃数额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0元、60000元。今年4月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盗窃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作了较大幅度调整,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省高院和省检察院经过充分调研,研究确定了我省盗窃犯罪案件的具体数额标准。今后,我省各级司法机关办理盗窃犯罪案件,将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定罪量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和河南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下称《规定》),对该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规定》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五千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规定》同时规定,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正在办理的案件,盗窃数额未达到本规定“数额较大”标准的,属于侦查环节的应当撤销案件,属于检察环节的应当不起诉,属于审判环节的应当宣告无罪. 察院副检察长贺恒扬介绍:此前,河南省盗窃罪定罪数额标准为800元,是1998年4月确定的,十几年来一直没有变化。现在看来,800元的盗窃罪定罪数额标准已经明显落后于经济发展水平,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亟待提高。从河南省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看,十几年过去了,全省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比十多年前显著提升,因此,同样盗窃千元左右的财物,现在与以前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是有明显差异的,只有相应提高定罪标准,才能客观体现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同时,在当前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提高河南省的盗窃罪定罪数额标准也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河南省检察院提出了提高河南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意见,经与省高级法院和省公安厅协商,达成共识,会签了这个文件。 《规定》已于6月12日施行,1998年4月8日印发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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