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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的当事人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在国外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也可以公告送达。 涉外离婚案件...
在国内的当事人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在国外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也可以公告送达。 涉外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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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以及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第32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因此,涉外离婚被告下落不明的,可以到原告住所地法院。
在日益增多的离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情形的存在,使得法官无法与当事人接触,也就难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一旦处理不慎会导致矛盾更加突出。为更好地处理该类纠纷,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从诉讼流程上谈谈自己的看法。
在国内的当事人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在国外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也可以公告送达。 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0天。 由此可见,哪怕涉外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出庭,也可以委托律师出庭,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就算是被告下落不明,也可以以公告送达的方式传达文书。 所以,涉外离婚案件中就算被告不回国,也可以向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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