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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流程查封标的

2022-08-13
一、异议申请:1、异议的提起: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的标的有异议,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异议必须是书面的,不能是口头的。 2、异议的审查: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内做出裁定,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执行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对异议审查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但没有规定由法院的那个部门审查,是案件的执行员,还是案件执行员外的其他执行员或者是法院的其他部门。同时是由一人审查还是由合议庭审查,没有做出规定,需进一步细化。同时需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二、起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在民事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前面的分析,案外人的财产被执行时,案外人可以通过异议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异议被驳回,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和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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