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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以缴纳抵押金、抵押物、、股金、集资款或者其他名义的费用,或者扣留、暂住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作为录用、接收职工的条件。...
职工认为其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下列规定行使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一)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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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履行集体协商职责,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或者依法保障自身权益的职工打击报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由用人单位补发减少的劳动报酬;拒不改正的,受打击报复的职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年收入二倍的,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因前款原因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劳动关系,补发被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应得的报酬;拒不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不愿意恢复劳动关系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经济补偿,同时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给予职工赔偿;并可以对拒不恢复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在规定的职工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女职工特殊保护期内终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不入股、不集资和不缴纳抵押性钱物。
除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与本单位相适应的民主管理形式,通报、协商或者提请通过下列事项:(一)通报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发展规划,职工培训计划,企业辞退、处分职工的情况及理由;(二)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情况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接受职工的监督;(三)协商制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奖惩制度和工资支付规定等内部规章制度,并向职工公示;(四)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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