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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认为被告应当增加,原告不同意增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除外;法院增加共同诉讼的当事...
1、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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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有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为原告,被告以外的行政相对人;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3、行政诉讼第三人必须在诉讼开始后和审结前参加诉讼;4、行政诉讼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行政诉讼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侵犯其行政法合法权益并与之发生行政争议的行政主体,人民法院通知应诉。
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般允许他参加诉讼。原告起诉时,如果认为需要第三人,可以直接将第三人列入起诉状,法院不会依职权去除。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未被起诉的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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