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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
1、《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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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对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限一次。
对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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