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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航标附近设置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物体,以及从事其他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港航管理机构同意,任...
在航道上建设、设置下列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应当符合航道发展规划、通航标准和航道技术规范:(一)拦河闸坝、水电站、桥梁;(二)栈桥、隧道、渡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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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变迁、航道尺度变化、航标调整的,港航管理机构应当适时发布通告;航道工程施工的,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在施工前十日发布作业通告。
建设或者设置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物所在水域地形图(1:1000至1:5000);(二)建筑物平面、立面图;(三)按照通航和技术要求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建设拦河、跨(过)河、临河建筑物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交建筑物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论证报告。建设桥梁的,桥梁建设单位还应当同时提交桥梁防船舶碰撞的方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鼓励开发、利用航道,发展航运事业。本市依法保护航道和航道设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和非法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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