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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一)公安部门办理出生入户登记;(二)公安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入户手续;(三)公安部门办理随迁入户手续;(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的调动、录(聘)用手续;(五)民政部门办理深圳户籍人员收养子女手续;(六)住房和建设部门销售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未能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前款规定事项。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名称核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的名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核查,并告知异议人。
为了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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