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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犯罪的区别为吸收存款的目的是否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是危及金融安全、扰乱金融秩序,这也是非法集资与民...
我国法律体系没有民间借贷的概念,它是相对正规金融机构而言,所谓正规金融机构就是经国家批形式准的机构和业务,民间借贷就是在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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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所处地位不同,民间借贷的双方的身份地位是平等的。而非法集资的双方地位不平等2、表现形式不同,前者是基于合理的事实而发生,后者是集资人基于一个虚构的理由吸纳资金3、利息的利率不同,前者是基于法律所允许合理的范围内双方协商确定,或者的利率是高于银行同期利率而且明显违反金融法的具备规定的4、受法律保护的程度,前者的借贷协议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而由于或者明显违反法律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
(一)募集资金对象是否确定 民间借贷募集资金的对象是确定的;“非法集资”是向公众募集资金,募集对象是不确定的。 (二)募集资金的对象不同 民间借贷的对象一般都是同乡或认识的人,而且周期短、数额小,利率都是在当地大家认可的。而“非法集资”就不同,被集资者与集资人原来绝大多数都是不认识的,“非法集资”时间也长、利率也高、金额也大,而且用途也不一定。 (三)运营活动是否合法 民间借贷一般的运营活动都是合法的,而“非法集资”来的集资款往往是用来进行非法运营活动或挥霍、转移等。
按1998年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这个定义相当宽泛,很多民间借贷都可视为非法。 2010年最高法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机关从中国经济实践中,归纳出更现实的执法标准。 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同时,《解释》还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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