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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在30日内(时限)申请工伤认定,超过30天不超过1年(时效)单位也可申请,但工伤认定之前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单位不为职...
公司未申请工伤认定,公司申报工伤时间已过,超过期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之日起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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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个人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可能延期。 2.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如果做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做出结论期间,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一年的时效之内。 3.另外,如果是因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认定时效是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而非自得病之日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延误工伤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关于工伤未及时申报的延期申请请人:刘**,性别,男,出生年月:,民族汉,籍贯襄阳市,住址:,身份证号码:,是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职工联系电话被申请人: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地址:襄阳市襄城区虎头山路5号法定代表人:胡**,任党总支书记、所长职务联系电话:3605请求事项: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2011年11月3日受伤为工伤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刘**是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职工,于2004年7月进入该单位,在七里河检疫分所从事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申请人刘**于2011年11月3日上班时间,在执法工作中遭到经营户暴力,致使申请人刘**头部左额部一长约5厘米皮肤裂伤,缝合四针右手小指、示指、中指,手掌尺侧Ⅱ度烧伤,松节油附着,全身多处松节油附着,申请人受伤后,在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1、头皮裂伤2、右手Ⅱ度烧伤3、全身多处软组织伤4、脑外伤反应住院治疗54天,花费医药费19253元后因脑外伤反应强烈于2012年2月27日再次到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脑外伤后综合症花费医药费291.8元,以上两次治疗合计花费医药费:19544.8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鉴于被申请人为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为此,特向襄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请予以核实认定,深表感谢!此致申请人(签字):刘**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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