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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男方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起诉离婚?

2024-12-16
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如果男方患上了长期治疗无效的精神病,且病情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那么可以视为夫妻感情出现了破裂的情况。如果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且经过调解无效,根据民法典和审判实践经验,可以依法判决准许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准许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需要综合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是否有和好的可能等方面。如果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就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或者婚后经治不愈的精神病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 2. 婚前已知对方患有精神病,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且病情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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