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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子公司开业,应当由作为控股股东的商业银行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
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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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银行理财子公司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银行理财子公司可以运用自有资金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等业务,投资国债、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其中持有现金、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等具有较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银行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自营业务操作相分离,其自有资产与发行的理财产品之间不得进行利益输送。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银行理财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解散:(一)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会议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其他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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