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地区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最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由于调解仲裁法属于法律,其法律位阶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而且属于新法,以往关于劳动争议范围的规定都将随着仲裁法的出台而改变,以调解仲裁法为准。从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可以看到,公积金争议并没有明确列为劳动争议,而事实上员工与单位之间因公积金缴纳存在争议的情况比比皆是,那么是不是公积金争议无法通过劳动仲裁进行救济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公积金的性质,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动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对住房积金进行强制储蓄,并由政府集中支配,定向用于住宅建设和住宅融资的管理制度,它体现了社会性、互助性、保障性、政策性的特征,是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顺利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要手段,其法律依据主要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而该条例从法律的归类上说,并不能纳入劳动法律范畴。虽然条例规定一切经济组织都有责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实际情况是很多单位并没有严格按照公积金条例进行缴纳公积金。另外,在公积金条例中也没有关于公积金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以进行劳动仲裁或诉讼的规定,很难将公积金争议列入劳动争议范围。那么,是不是可以将公积金争议解释为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因“福利”发生的争议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解释:“《条例》第二条第(二)项中的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分别包括哪些内容答:……‘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包括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虽然该解释的条例已经废止,但就福利的内容解释应该说其原意并没有改变,福利只是单位给予员工生产生活方面的适当补助,与公积金这种法定的义务具有明显区别,而且该解释也没有将公积金纳入其中,可见,依据调解仲裁法的“福利”规定将公积金争议纳入劳动争议缺乏法律依据。事实上,公积金缴纳如不合法,在公积金条例里是有相应的救济措施的,条例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又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说明条例实际上是通过行政手段对公积金缴纳进行救济的,并没有赋于劳动者可以将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或劳动争议内容)向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实际操作中,目前大部分劳动仲裁委均未将公积金争议纳入受案范围,员工只能通过向公积金中心投诉等手段进行自我救助。
诉讼中会有管辖权的规定,仲裁也需要讨论管辖权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权是什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该地区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监察和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劳动监察机构是劳动行政部门纠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法行为、主管劳动监察的工作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多方代表组成、处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争议的办事机构。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的受案范围和监察内容来看,两者的管辖范围有所不同,但对于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不遵守休息休假制度、加班加点不支付加班费,以及对行政处分不服等,劳动者既可以向仲裁委申诉,也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此外,按照许多地方两个机构的分工,一般来说,难以确定用人单位同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劳资纠纷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合同类案件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群体举报案,由劳动监察机构处理;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或因履行劳动合同中某些条款引发的劳动争议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用人单位因转制、分立、合并导致原劳动合同的解除、延续、变更、连续工龄计算、新劳动合同的签订等原因引发的劳动争议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的区别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处理案件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方法、程序、效果等有所不同。其办案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机构性质不同。劳动监察部门是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管理机构,仲裁委员会是一个具有准司法性的办案机构。二、程序不同。劳动监察既管事后纠正,也做事先预防。而劳动仲裁属事后纠正,不能主动介入。三、收费不同。而劳动监察办案时不能向当事人收费,只能针对当事人的劳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四、举证责任不同。劳动监察员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必须翔实地调查取证,然后方可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而劳动争议仲裁员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五、法律效力不同。劳动监察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就产生法律效力。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只有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起诉的,裁决书才产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1人已浏览
50人已浏览
34人已浏览
29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