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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有外遇属于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这种行为虽然有悖于情理,但是不作为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主要依据。 2、也就是说,当...
一、可以。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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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在两年内,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专财产。若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已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一般情况下,即使离婚后一方向法院主张离婚协议书之外的财产,但由于双方已约定“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对于当事人一方就离婚协议之中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般不会予以支持。相关案例:马某(男)与刘某(女)19xx年登记结婚,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通过xx省某市某区法院调解离婚。经法院主持的离婚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其一,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其二,位于xx省某市某区某路××号××室的房屋一套归被告刘某所有;其三,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其他纠纷。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2004年8月通过xx省某市某区法院调解离婚,并经法院主持签订了离婚调解协议。但在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又发现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原告在xx市xx区某楼盘购买了产权房一套,现值130万元,故要求予以分割。被告马某辩称:被告并没有隐藏共同财产的事实,原告对于被告在xx购有住房是清楚的,并已承诺归被告所有,且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原、被告在2004年8月的离婚协议中,已然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现原告又不能举证证明在签订该离婚协议时并不知被告隐藏有xx房产而做出该意思表示,因此,最终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我在2006年7月与丈夫协议离婚。今年6月,我去房管局查询房产时,发现他父母居住的房子写着他的名字,该房取得的日期是在我们婚姻存续期间。 我前夫称,房子是他父母买的,只是为了贷款挂在他的名下。请问我能要求分割这套房子吗? 答: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对于离婚后发现对方仍有财产未分割的,一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本案中,你前夫声称其父母是借名买房,应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如果没有证据,该房屋应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根据《》第47条规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离婚后才发现的,可以请求再次分割,诉讼时效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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