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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那么最高人民法院破产法有哪些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为惩治假破产真逃债的违法行为提供了刑罚依据,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同时,保障了债权人利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与新近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相互配合,从而达到法律规定的统一性。但鉴于司法实践的复杂多变和法条本身的局限,还有待立法机关进一步的完善和执法机关进一步的解释,为公平的市场经济创造健康的法制环境。根据修正案 (六)之六规定,本罪在罪状表述中,把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作为定罪的界限,因此,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不仅要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而且要给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才构成本罪,才能予以追诉。虚假破产罪主观故意的认定本罪的主观主面只能是出于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虚假破产罪是在一种在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利用特定手段实施的欺诈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其行为会导致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但仍采取隐瞒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等多种手段,积极转移和处分财产,造成资不抵债的假象,从而实施破产。注意区分一罪与数罪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会实施多个行为将大量资金隐匿或转移,然后伪造有关会计文件和商业账簿,掩盖资金的真实流向,通过不真实的会计资料等文件,制造企业资不抵债的假象,再申请破产。虚假破产罪针对于企业为了不归还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相关债务而进行破产。这些破产很可能会藏匿大量的资金,并且伪造会计文件和商业账簿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一旦有这种行为发生,可直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或者向法院直接起诉。
个人不能够申请破产。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涵盖了我国境内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区分所有制性质,无论是国有企业、私有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不区分开放性程度,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区分经营范围,无论是经营范围特殊的金融机构还是经营范围一般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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