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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饭店掀桌子,辱骂服务员,属于寻衅滋事的行为,一般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
不属于寻衅滋事。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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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抢劫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的规定,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罪名的认定有时很难,建议详情与律师联系。
首先,客体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而抢劫罪的案件是公私财产权利和公民人身权利。其次,客观方面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根据刑法典第293条的规定,具有四种方式,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等。而抢劫罪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第三,主体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根据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年满16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抢劫罪的犯罪主体。第四,主观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其犯罪的目的是以惹事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用滋生事端来开心取乐从而填补内心的空虚。而抢劫罪主观方面虽也为故意,但犯罪目的为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一般有四种表现形式:(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侮辱、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多次聚集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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