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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破产清算阶段,债权人是否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2024-12-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是否有财产担保,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需要详细列举说明。在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中,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然后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接着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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