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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十五天不要交伙食费,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如果属于行政拘留的一般不会超过十五天,最长...
拘留15天不需要交伙食费。依据《拘留所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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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机关启动针对犯罪潜在罪犯的刑事拘留程序之前,有必要先行实施体检工作,相关费用将由公安机构全额承担。 刑事拘留的执行必须满足两项基本要求:首先,拘留的对象应为当前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涉嫌严重罪行的人员;其次,应当存在法定紧急状况之一作为支撑依据。 唯有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拘留这种惩戒行动的决策。拘留本质上属于短期的临时性强制措施,拘留期相对较短。伴随诉讼程序的不断深入,拘留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如转化为逮捕状态、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手段,甚至释放被拘留者也是可能出现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必须立即进行讯问。但是,对于被拘留的人是否需要进行体检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不承担被拘留人的体检费用。被拘留人在被拘留期间需要进行生活上的照顾,但是不需要进行特殊的体检。 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医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入所健康检查表。发现被拘留人身体有伤或者情况异常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拘留所详细登记伤情或者异常情况,并由送拘人员和被拘留人签名确认。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拘留所应当为被拘留人提供符合规定的饮食,同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看守所内不需要被拘留人缴纳生活费用。在监狱中,所有被拘留人都能够获得基本的生活用品,确保其满足人身生存的营养需求。此外,监狱里还可以使用被拘留人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日用品进行购买,因此被拘留人并不需要支付费用。
在拘留所里是不需要交伙食费的。《拘留所条例》第十七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五条看守所经费的开支范围是:人犯给养费、公务费、装备购置费、装备消耗费、修缮费及其他费用。第六条人犯给养费(一)伙食费:包括粮食、蔬菜、食油、肉、蛋、鱼、豆制品和调味品等。(二)衣被费:用于给流窜犯、经济困难人犯和留所服刑犯人购置衣裤、被褥、床单、鞋、袜等所需费用。(三)医疗费:人犯看病、住院的医疗费、药费、体检费,以及看守所医务室购置的药品和一次性消耗(低值易耗品)医疗器械等费用。(四)公杂费:人犯用手纸、卫生巾、消毒水、理发工具、毛巾、肥皂、牙刷、牙膏、扫帚、拖布等日常生活卫生用品费,人犯食堂煤炭燃料费及炊事员临时工工资。按以上规定,被羁押人员无须自行支付个人的伙食等费用,但在实践中如亲属提供费用,被羁押者能在看守的内购买其他较高标准的伙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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