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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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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股说明书、认购书、公司、企业债券招募方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制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一)发行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改造国家机关文件、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证明书、文件的;(三)利用招募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四)转移或隐瞒招募的资金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况。
欺诈发行债券罪构成既遂的判刑在《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只有达到以下标准,才能立案欺诈发行债券罪,即发行金额高于500万元的;募集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转移或者隐瞒资金的;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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