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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类笔录

2022-08-20
贿赂犯罪作为一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正常活动的权钱交易型腐败性犯罪,一直是国家打击的重点。在这类案件中有一类所谓的“一对一”受贿案件,侦查人员普遍认为不好认定,它与普通受贿案件相比,其作案手段更为隐蔽,案情更为复杂,取证工作更为艰难。因此,针对“一对一”受贿案件的特点,研究制定可行的证据的收集,对于提高贿赂案件的成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一对一”受贿案件直接证据的收集 受贿犯罪大多是在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单独进行,很少留下直接的物证、书证和目击证人,相关证据也很少。因此,在“一对一”受贿案件中,受贿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固定和行贿人的证言十分重要。 受贿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固定是指将受贿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证明力稳固地确定下来。固定的基本形式是供述笔录,固定的关键是固定供述笔录的证明力,防止今后因被告人翻供或其他原因,使其证明力丧失或受到严重削弱。笔者认为,固定供述笔录应当从这三个方面进行:首先,办案人员在制作供述笔录的过程中,要充分注意受贿犯罪嫌疑人供述笔录的内容是否合理。对于不合理之处,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和调查,力求使供述笔录的内容合理化。其次,办案人员要认真考察供述笔录的内容有无自相矛盾之处。对于有矛盾的,要针对矛盾之处,及时进行讯问和调查,以解决存在的矛盾,使供述笔录的内容一致化。最后,办案人员应尽可能收集更多的其他证据印证供述笔录。由于在许多受贿案件中,可收集证据的数量非常有限。所以,供述笔录对受贿事实的记载不能过于简单、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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