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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时,发起人虚假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补缴责任。该责任不因其他发起人转让而免除。抽逃出资的,帮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经理、其他高级管...
设立时,发起人虚假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补缴责任。该责任不因其他发起人转让而免除。抽逃出资的,帮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经理、其他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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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隐名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发生纠纷,按下列规定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投资者与名义投资者签订合同,约定实际投资者投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投资者为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争议合同效力,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实际投资者以实际履行投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单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投资者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以以名义向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出资义务,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设立时,发起人虚假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补缴责任。该责任不因其他发起人转让而免除。抽逃出资的,帮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虚假出资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以上三款规定的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向瑕疵出资的发起人或股东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连带责任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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