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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四项所称“其他支付凭证”包括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磁卡等支付凭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打击报复或者营私舞弊的,依照《处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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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三项所称“公务活动”,包括国内公务活动和对外公务活动。《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三项所称“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包括接受用公款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接受个人赠送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和各种有价证券。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的,所接受的礼金、有价证券,一律登记、交公。不登记、交公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应当主动检查纠正。能够主动检查纠正,情节较轻的,可以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但应给予批评;情节较重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依照本实施办法处理。
本人或者指使他人以私人名义存储公款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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