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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程序法采用的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 2.相对方民主参与原则。 3.行政效率原则。 4.程序公正原则...
我国程序法采用的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 2.相对方民主参与原则。 3.行政效率原则。 4.程序公正原则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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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 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事件、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的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地排除 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确凿无疑的如上所述,只要满足上面要求的证据都可以当做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包括的种类很多,例如盗窃案中犯罪分子遗留在犯罪现场的脚印,遗留在现场的痕迹等都是间接证据。案件的侦破往往是从间接证据入手的,一步一步锁定侦查对象进而确定嫌疑人。
对间接证据的审查首先要严格,间接证据要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由此推出的结论应当一致。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在于证明方法,直接证据不需要推理,间接证据需要推理。在刑事诉讼中,只有间接证据是不能定罪的,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根据间接证据判处死刑的,应当特别慎重。
证据的“三性”原则。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第一,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当时作用于他人感官而被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记忆中的,或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物品引起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甚至成为视听资料等等。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最基本的特征。第二,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一道证明保证案件真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第三,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也就是说,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另外,证据的合法性还包括证据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对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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