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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总公司承担。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
1、分公司签订合同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在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合法有效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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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因此也独立承担责任,分公司仅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一般来说总公司要承担责任的,因为公司正式聘任的分公司经理,是分公司的法定负责人,其依法对外享有分公司的代表权,享有管理分公司、代表分公司对外签约的权利。但是如果公司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方签订合同之前已知道公司的限制分公司经理权力的内部规定,且对分公司经理的越权行为很清楚,总公司免除责任。
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其认购的股份承担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发生法律纠纷的,由分公司财产承担责任。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债务的,其余由总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债务由其财产承担。虽然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民事诉讼意见》第四十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设立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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